嫖宿幼女罪

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犯罪行为
嫖宿幼女罪,是原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5][4],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犯罪行为[1]根据本款的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嫖宿幼女的行为,无论嫖客是否明知嫖宿对象是幼女,均构成本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
1997年刑法修订时,嫖宿幼女罪从强奸罪中被分离出来,成为一个单独的罪名。[7]在2012年3月,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认为设置“嫖宿幼女罪”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8]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删除嫖宿幼女罪的规定;[9]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其中删除原罪名1个,即嫖宿幼女罪。[5]
废除嫖宿幼女罪,加大了对性侵女童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这是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是保障女童人身权利的重大进步,体现了对妇女的尊重和保护;同时,对预防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教育和法律震慑作用。[7]

立法背景

嫖娼性质不同于强奸,在立法上不加区分不尽科学,也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另外,上世纪90年代,司法机关多次开展严打卖淫嫖娼的行动,发现有幼女卷入其中。但一些卖淫组织者刻意向嫖客隐瞒幼女年龄,不少嫖客便以不知情为由,试图逃避强奸罪的处罚。甚至一些发育比较成熟的幼女,也自行谎报年龄并声称“自愿”,导致司法机关处理时难以把握。[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