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检察机关,成立于1954年,办公大楼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务院同属中央国家机关序列,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国家检察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历史沿革

三次起伏

在中央苏维埃政府成立之前,一些革命根据地已经尝试建立起检察制度。1931年7月,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鄂豫皖苏维埃政府临时组织大纲》,规定在人民司法机关——革命法庭内设审判委员会、国家公诉员和辩护员。同年10月4日颁布的《鄂豫皖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的组织与政治保卫局的关系及其区别》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国家公诉处要研究对破坏苏维埃政权法令之案件提起公诉,当法庭审问被告人的时候,国家公诉员要来证明案犯之罪恶”。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关于国家公诉处和国家公诉员的规定,是人民检察历史上首次关于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专门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