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

用于解决涉外因素的民法或商法
国际私法,指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由于涉外因素又称国际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传统上称为私法,国际私法因此而得名。[1][2]
国际私法这个名称,从历史上来说,是长期演变而后形成的。13世纪前后的意大利,城邦林立,各有自己城市的法规,同时沿用古时传下来的罗马法。当时所说的“法规区别说”或“法则区别说"就是指国际私法。17世纪时,荷兰的学者罗登堡(Rodenburg)首先使用“冲突法”这个名称来代替以前的“法规区别说”,“冲突法”就指的是国际私法。19世纪时,德国的法学家有的把国际私法叫做“外国法适用法”。20世纪前后,一些日本中国的学者把国际私法称为“法律适用法”。 “国际私法”这个名称是德国学者薛福纳首先使用的,他在1851年写了一本书,名为《国际私法史》,最先提出“国际私法”这个名称。之后,这个名称逐渐被为中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瑞士以及其他国家的学者所采用。[3]

内容简介

名称介绍

国际私法是一个从名称就存在争议的法律部门,从古罗马时期的“法则区别说”,到现今“国际私法”、“私国际法”、“法则区别说”等各种称谓,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促进了国际私法的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