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L·A·哈特

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
H·L·A·哈特(1907年-1992年)全称贺伯特·赖尼尔·阿道弗斯·哈特(英语:Herbert Lionel Adolphus Hart),英国法哲学家,是西方20世纪70年代形成的新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1]并在分析哲学框架内发展了一套法律实证主义理论,以语言分析哲学为基础,构建了一个法理学体系,挽救了“二战”后饱受批评的分析实证法学,[2]是20世纪极具影响力的法律哲学家之一,也是二战后西方法学界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3][4]
H·L·A·哈特于1907年7月18日出生在英国的哈罗盖特,哈特在切尔滕纳姆学院毕业后,入牛津大学新学院学习古典学,于1929年完成学业,成为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从事法理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并在二战期间曾服务于英军情报部门。[3][1]哈特著述主要有《法律的概念》《法、自由和道德》《刑法的道德性》《惩罚与责任》《法理学和哲学论文集》等。[1]其代表作《法的概念》初版于1961年,1972年再版,中译本名为《法律的概念》。哈特在该书中,以法律实证主义为基础,运用概念和语义分析法来研究法的概念的有关问题,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新分析法学学说。[4]

人物介绍

H·L·A·哈特曾长期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主要著作有《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 )(1961)、《法、自由和道德》(1963)和《刑法的道德性》(1965)等。他的学说和H.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在西方法学界,以哈特与L.L.富勒、德富林、德沃金为中心,开展了战后实证主义法学和新自然法学的长期论战。除哈特外,其他代表人物有美国法学家R.L.萨默斯等人。随着新分析法学的形成和发展,实证主义法学又有重振旗鼓之势。哈特是在战后“复兴自然法”的条件下提出自己的新分析法学的,因此,他的学说中具有向自然法学靠近的特征。他不仅接受了J.奥斯丁的基本观点,而且吸引了现代西方哲学的一个重要派别——逻辑实证主义的概念和语言分析法(通称牛津哲学),作为其学说的一个思想基础。他认为,应放弃分析法学派用以分析法律概念的传统方法,即为词典下定义式的方法。他在50年代发表的几篇论文,如《责任和权利的归属》(1951)和《法理学中的定义和理论》(1953),就以上述方法着重分析了契约和权利等法律概念。

人物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