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平等原则是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准则。[1]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最初同奴隶制的民主政治相联系。早在罗马法中,市民法即规定了罗马市民享有平等原则。在资本主义社会,为了彻底废除封建特权和等级制度,发展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在其民法中提出了平等原则。在中国,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具体内容为:(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不同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2](3)民事主体在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不容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4)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对

涵义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