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制度

等级制度
等级制度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统治阶级按血缘关系、种族、财产关系、政治地位等将居民划分为不同的社会集团,用以维护其统治地位的制度。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等级划分的基础,等级关系是阶级关系的表现形式。等级制度用政治、法律、宗教、职业以至婚姻等关系把人们的社会地位固定下来,各等级之间界限森严。等级身份一般都是世代相承。等级制度使社会结构金字塔型。[1]

正文

资本主义社会划分社会集团的制度。其划分是以阶级分化为基础的,是阶级差别的一种形式。
等级划分等级是一定的社会集团。社会中不同等级成员的不同权利、义务及加入或排除于某等级的条件,都是由国家法定的。等级身份一般是世袭的;个别成员的身份有时因战功、贡纳或罪罚等而升降。等级制度的实质是法律规定了的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上下等级之间一般是统治与隶属关系,它起着稳定统治秩序和保证统治集团利益的作用。在不同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等级划分方式各有不同,或者取决于政治地位,或者取决于宗教神职,或者取决于职业差别、民族差别、血统关系、门第门阀等。
欧洲古罗马,有贵族、骑士、平民和奴隶等级。在中世纪法国,城乡居民因职业、生活方式和社会地位不同而彼此隔绝。到11~12世纪间,教士、武士和平民三部分人逐渐固定下来,形成教会贵族、世俗贵族和市民三个等级。前二者被称为第一、二等级,市民等级即第三等级。在这些等级之下是广大农奴。这种社会结构是法国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国家的基础。1302年,国王首次召开了有三个等级代表参加的三级会议,在14~15世纪,这种等级会议在政治中有重要地位。中世纪西欧其他各国,国王之下也大都存在教士、贵族和市民三个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