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种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简称“新农合”,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2]
1997年5月28日,中国国务院批转《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若干意见》指出争取在2000年初在全国大多数地区建立起农村合作医疗制度[3]2003年1月10日,《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明确新农合从2003年起试点,[2]201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新农合制度列为中国三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一。[3]到2016年,参加新农合的人口数量为2.75亿人,参合率高达99.36%。[1]2016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建立“六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即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1]
新农合制度的主要原则是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先行试点,逐步推广。[2]具有医疗济贫制度、福利诱导型保险制度、非纯粹的合作医疗保险的性质,以及政策性、自愿性、补偿性、预防性的特征。其主要功能在于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经济素质、维系社会安定。[4]同时有研究指出,在部分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以及医疗资源有限的地区,新农合的推进受限于政策、经济条件等,存在明显缺位,面临市场困境,存在地方政策不足及程序或保障问题。[5]

发展历史

提出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