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指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旨在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行修正。[2]

颁布历程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同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第五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第六十六条中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