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社保险种之一
生育保险(Maternity Insurance[1])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3],最早的关于生育保护规定起源于德国1883年颁布的《德国劳工基本法》。1919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女工产前产后的第一个生育保险公约,自此,生育保险概念开始被世界内广泛的运用。[2]中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于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4]
生育保险的主要对象为女职工[5],部分国家和地区扩展到其男性配偶[6][7],具有明显的福利性[6],相比于其他社会保险待遇水平较高,涵盖了女性产前和产后。[5][7]由于生育行为具有一定的时间性,生育保险待遇较其他的社会保险保障时间相比较短,但其与女职工利益密切,通常由国家强制规定并予以保障,具有短期性和强制性的特点。[5]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一部分,主要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和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女性因生育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同时,发挥社会保险的互助共济作用,均衡用人单位的负担,减轻企业雇佣女职工的顾虑,帮助妇女就业,对社会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起到保护作用。[4][8][9]

发展历史

中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