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事故

核设施发生的意外事件
核事故中的事故被定义为对人、环境或设施造成重大后果的事件。[3]从广义上讲,核事故包括一切由放射性核素非正常扩散而引起的事故,它不仅指核电站的核泄漏事故,还包括其他一切核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核事故。如核反应堆的核泄漏、核潜艇的核泄漏、核动力卫星的坠落、核试验中放射性物质的扩散、核废料的环境污染及医用放射源的丢失等。[4]在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的官方解释中核事故是指在各类核设施中很少发生的意外事件,使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可能或已经失去应有的控制,达到不可接受的水平。核事故可分为核反应堆事故、核临界事故、核材料运输和存储事故、核燃料循环设施事故、核武器事故等。[5]
国际核事件分级表(INES)将事件分为7个级别,INES根据核事件对人和环境的影响、对辐射屏蔽和控制设备的影响、对纵深防御能力的影响将核事故分为7个级别,较低级别(1-3)称为事件,较高级别(4-7)称为事故,不具有安全意义的事件称为“偏差”,归为0级。4级以上核事故会对核设施以外的环境产生影响,比如对土地资源、植物、动物和水资源等产生不良影响。7级核事故则会造成大范围的健康和环境危机。[3][5][6]
自1954年第一座核反应堆建成以来,核安全一直是公众关注的核心问题,而截至2023年10月,全世界使用核能这几十年来,已发生十多起大小核事故,其中包括核反应堆事故,比如:1966年10月5日,美国密歇根州门罗核电站钠冷却系统故障导致费米1号快速增殖反应堆的某些燃料元件熔化;[7]1969年1月21日,瑞士沃州吕桑反应堆冷却剂的全部损失导致卢肯斯反应堆的功率偏移和爆炸;[7]1980年3月13日法国圣洛朗核电站,反应堆A2中短暂的动力偏移导致燃料束破裂。[7]核临界事故,比如:1977年2月22日,前捷克斯洛伐克Jaslovské Bohunice镇核电站操作人员在将燃料棒组件装入发电厂A-1的KS 150反应堆之前,没有从燃料棒组件中除去吸潮材料导致核临界事故。[7]核材料运输和存储事故,比如:1955年-1979年间,英国温茨凯尔核电站发生了2起从核电站中建筑物转移的过程中放射物泄露的4级核事故,还有其他的核燃料循环设施事故和核武器事故等。[7]这些事故中,属于7级重大事故的仅有两例,为1986年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和2011年的日本福岛核事故。[8][7]
2023年8月24日,日本不顾国际社会强烈反对,正式开始将福岛第一核电站的核污染水排放至太平洋[9]东京电力公司公布的信息显示,核废水处理之后,[chuān]的活度(可以近似地理解为浓度)为73万Bq/L,是饮用水中允许的氚含量的7000多倍(欧盟标准为100 Bq/L)。[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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