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内瓦公约

保护平民和受难者的国际公约
《日内瓦公约》全称《关于保护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公约》(法语:Les quatre Conventions de Genève),是基于“人道”宗旨为了保护包括士兵、水手、医务人员、红十字会志愿者、战俘和平民在内的战争受难者而制定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律。[2][3][4][5][6][7]
1859年6月24日,瑞士人亨利·杜南途径法、奥两军交战地索尔费里诺,目睹了被遗弃在战场上受难士兵的惨状。以此为契机,亨利·杜南发表了《索尔费里诺回忆录》,书中提出了建立“救护伤兵组织”及通过法律减轻战争痛苦的构想。受其影响,首份日内瓦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在1864年8月22日召开的瑞士外交大会上正式签署。1906年,瑞士政府对该公约进行修改。1929年,国际红十字协会在日内瓦召开外交会议修正了《改善战地陆军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订立了《关于战俘待遇公约》。1949年的瑞士外交会议对《改善战地陆军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公约》及1907年海牙第1公约进行修订,确立了《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及《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1974年至1977年间,在日内瓦连续召开了有124国政府及民族解放运动代表参加的关于“重审和发展国际人道法外交会议”,会议于1977年6月8日通过了《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及《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日内瓦条约》阐述了对受难者、战俘、战时平民及医务人员的保护机制,提出了禁止攻击危险工程、禁止使用过度化学武器、有毒武器、地雷及袭击平民等要求,规定了对战争罪犯的法律追究问题、战时财产和文化遗产的处理问题及平民防卫组织的一般性保护制度问题。联合国安理会是《日内瓦公约》的最高国际裁决机构。[8][2][9][3][4][7][10][5][11][12]
《日内瓦条约》构成了国际人道法的基本框架,为国际法中的人道主义定下了标准,提供了在国际冲突中普遍适用的人道法核心。《日内瓦条约》的签署规范了战争行为,确立了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它是人性及人类文明的闪光点,是国际人道主义行动的重要里程碑。[2][13][14][2][3]

签订背景

武装冲突日趋严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