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4年12月15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4月14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范围,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