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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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15日
杭州市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4月14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和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范围,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报
市人民政府
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