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而制定的城建环保条例。
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于1992年8月1日实施。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法规历程

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