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法律,旨在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经过两次修订与三次修正。202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2][3]

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自1996年4月1日施行。[1]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完成了3次修正,分别是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