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婚制

中国历史术语
内婚制(英语:Endogamy)指在一定血缘或等级范围内选择配偶的一种婚姻规例,也称族内婚。产生于旧石器时代中、晚期。原始社会一个部落的不同氏族之间通婚,从部落来说就是族内婚。这种婚姻制度约束男女必须在某一特定社会阶层以内,或某社会团体中,或宗族内,或家庭内,选择配偶。

历史

在阶级社会里,内婚制有各种不同的内容。其通婚范围除与血缘有关之外,也和民族、宗教、等级、阶级等有关。有的民族不与外族通婚。阿拉伯人堂亲可以结婚。印度的种姓等级制度,严格规定种姓内婚,允许两个上等种姓(婆罗门刹帝利)从两个下等种姓(吠舍首陀罗)娶妻,但禁止下等种姓从上等种姓娶妻的权利。在某些社会中,贵族、平民与奴隶各行内婚。古代罗马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古代埃及秘鲁,王室不得与其他贵族结婚,只在近亲内寻求配偶,甚至兄弟与姊妹结为夫妻。古代日本的法律明文规定阶级内婚,因而皇室只在近亲内通婚。近代大洋洲波利尼西亚人社会有明显的等级划分,实行等级内部通婚,如塔希提人贵族女子若与平民通婚,就要被处死。新中国成立前,四川凉山彝族奴隶社会的统治等级,为了维护自身的所谓高贵血统的纯洁,严禁与不同民族、不同等级的人通婚。统治等级的女子如果与被统治等级的男子有性关系,双方都要被处死。此外,宜兰地区之噶玛兰族后裔,仍保持族内婚之趋向。

典型式样

这种婚姻的典型式样是:一群兄弟与一群姐妹之间互为共夫或共妻,子女自然为集群共有,子女则“知母不知父”。男人过着多妻生活,同样女人也过着多夫生活。关于血缘婚,中国古代文献里的诸多记载,如唐末李冗《独异志》记录的伏羲女娲兄妹结为夫妻的传说,就是血缘婚的一个例子,由此可见,血缘婚是由久远而漫长的杂婚制迈向伙婚制的一个过渡,是伙婚的低级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