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皇律

隋代第一部法典
《开皇律》是隋代第一部法典,是隋初重要的立法成果。隋文帝即位后,令郑译、杨素等大臣十余人借鉴以往的立法经验与教训,参考魏晋以来的法律文本,主要以《北齐律》为蓝本,以采用适合当前形势的法律为原则,修订新律。然后又在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反复修改删减,最终确定留有五百条,共十二篇。《开皇律》就此定型。[1]
《开皇律》继承了《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约”的立法传统,体例上仍为十二篇,第一篇仍为“名例”,其他十一篇篇名稍做改动,依次为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从而形成了整部法典总则在前、分则在后,实体在前、程序在后的体例格局。就简明而言,《开皇律》最终定留五百条,比号称“科条简约”的《北齐律》减少了近一半;就宽平而言,《开皇律》将笞、杖、徒、流、死作为基本的刑法手段代替了前代的酷刑,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完备的封建制五刑体系,标志着中国古代刑法由野蛮走向了文明。《开皇律》以北齐提出的“重罪十条”为基础,首次提出“十恶”,作为封建法律重典打击的对象。历代封建王朝均给予采纳承袭,将其与“五刑”一起作为法典的基本制度予以保留。[1]《开皇律》提出“八议”制度,使封建统治阶级在法律上享有“例减”“听赎”“官当”的优待,保护贵族地主的特权。[2]
《开皇律》在刑罚制度方面对前代进行的改革,为唐以后中国封建刑罚奠定了基础;突破了历代封建刑法科条的繁琐,铸成了中国法制史上“刑纲简要”的楷模;也充分反映了封建统治阶级的意志。《开皇律》在中国法制史上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2]

内容简介

读通鉴论》这样赞评道:“古肉刑之不复用,汉文之仁也。然汉之刑,多为之制,故五胡以来,兽之食人也得恣其忿惨。至于拓跋宇文、高氏之世,定死刑以五:曰[qìng]、绞、斩、枭、[zhé],又有门房之诛焉,皆汉法之不定启之也。政为隋定律,制死刑以二:曰绞、曰斩,改鞭为杖,改杖为笞,非谋反大逆无族刑,垂至于今,所承用者,皆政之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