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议

中国封建时代刑律规定制度
“八议”是中国封建刑律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的特权制度,源于周代的“八辟”。[1][2]
八议入律,始于曹魏的《新律》,后历代沿袭。明清时,八议制度有变化,取消“流罪以下减一等”,仅保留权贵犯罪一律由皇帝裁决的规定。[1]
“八议”具体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3][4]。此八种人犯了死罪,官府不能直接定罪判刑,而要将他的犯罪情况和特殊身份报到朝廷,由负责官员集体审议,提出意见,报请皇帝裁决,给予宽宥处理。一般情况下死刑均能免除。犯流以下的罪,要减一等论罪。但若犯十恶罪,则不适用上述规定。[1]

制度

中国封建刑律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的特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