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律

中国曹魏时期法典
曹魏政权的《新律》是在汉律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三国时期律典的代表,通常称其为魏律,对晋律的制定有直接影响[1]
魏明帝执政时,认为旧汉律“法令滋彰,犯者弥多,刑罚愈众,而奸不可止。”为强化曹魏政权的稳固和体现新法统,公元229年诏令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给事黄门侍郎韩逊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制定魏法。制《新律》18篇,《州郡令》45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余篇[2]
《新律》早已失传,仅《晋书·刑法志》保存有《新律序》的部分内容。据记载,它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都总事类,多其篇条”而成;“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就故五篇”指沿用《九章律》的五篇,即《盗律》《贼律》《捕律》《杂律》《户律》;而新增的十三篇为《刑名》《劫略》《诈律》《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qiú]》《兴擅》《留律》《惊事》《偿赃》《免坐》等[1]

历史背景

肉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