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律

魏律
魏律是三国魏国的法律。魏明帝时下诏改定刑制,命陈群刘劭等人参酌汉律制订《新律》18篇,于229年(太和三年)颁行。于汉九章律外,另增劫掠、诈伪、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qiú]、惊事、偿赃九章。改九章律之具律为刑名,置于篇首,开“名例”置律首之先河。并将八议入律。其立法体例对后世封建法典有一定影响。

颁布背景

早在东汉末年曹操就明确提出“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的法律思想,强调在东汉末年那种天下大乱的局势下,必须实行“法治”。在他实际掌控汉献帝政权期间,尽管“嫌汉律太重,故令依律论者听得科半”,将汉律的量刑标准减半适用,制定了《甲子科》,但当时基本上仍在沿用汉律。
曹魏政权建立初期,文帝曹丕也只是颁布了一些“怨毒杀人者减死之令”,始终未能进行新的立法活动。
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汉律越来越不能适应统治者的需要。魏明帝[ruì]即位之后,于公元229年(太和三年)命陈群刘劭等参考汉律,制定新的法律法令。这次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共编成《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及《尚书官令》、《军中令》等总计一百八十余篇。其中,《新律》最为重要,是曹魏政权的基本法典,一般通称“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