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之国

不征之国
“不征之国”是明朝朝贡体系以及海禁政策下的重要政策。
明太祖朱元璋洪武二十八年版的《皇明祖训》宣布将朝鲜日本等15个海外国家列为“不征之国”,告诫后世子孙不得恣意征讨。[1][2]这15个国家是:朝鲜国(今朝鲜)、日本国(今日本)、大琉球国、小琉球国(今中国台湾)、安南国(今越南北部)、真腊国(今柬埔寨)、[xiān]罗国(今泰国)、占城国(今越南南部,后被安南灭国)、苏门答剌(今苏门答腊八昔)、西洋国(今科罗曼德尔海岸)、爪洼国(今爪哇岛)、湓亨国(今马来半岛)、白花国(今苏门答腊岛西北部)、三弗齐国(今苏门答腊岛巨港)、渤泥国(文莱)。

背景

二十三年,海外诸蕃国以杨庭璧奉诏招谕,至是皆来降。诸国凡十:曰马八儿,曰须门那,曰僧急里,曰南无力,曰马兰丹,曰那旺,曰丁呵儿,曰来来,曰急兰亦[tóng],曰苏木都剌,皆遣使贡方物。
二十九年,召入朝,尽献其所有珍异之物。时方议征爪哇,立福建行省亦黑迷失史弼、高兴并为平章。诏军事付,海道事付亦黑迷失,仍谕之曰:“汝等至爪哇,当遣使来报。汝等留彼,其余小国即当自服,可遣招徕之。彼若纳款,皆汝等之力也。”军次占城,先遣郝成、刘渊谕降南巫里、速木都剌、不鲁不都、八剌剌诸小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