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成立于1937年7月12日,1949年3月更名为陕甘宁边区人民法院,1950年1月撤销。谢觉哉、董必武、雷经天、李木庵、王子宜、马锡五先后任院长。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党中央和边区政府领导下,建立了一整套系统的人民司法制度,审理了影响深远的“革命功臣黄克功枪杀刘茜案”等案件,形成了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人民司法优良传统,为中国革命事业和边区建设作出杰出贡献,也为新中国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石。[1]

基本介绍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成立于1937年(民国二十六年)7月12日,其前身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西北办事处司法部,其职能是领导及负责边区的审判、检察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谢觉哉、董必武、雷经天、李木庵、王子宜、马锡五等先后任院长或主持工作。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内设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检察处、书记员室、司法后勤处、监狱、警卫队等机构。驻延安城南南寨砭山,旧址占地3.5亩,分办公区、警备区、监所三部分,现存有51孔窑洞。高等法院在中共中央的重视支持下,先后推行了三级三审制度、上诉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狱政制度,并独创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为边区的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奠定了牢固的基础。
1947年3月,边区高等法院撤离延安,随军转战。1948年4月,延安解放后,又迁回此地。1949年3月8日,改称陕甘宁边区人民法院。同年6月,迁往西安。1950年2月又改称中央人民政府最高法院西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