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种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制度。[3]
中国现行的陪审制度,是在借鉴前苏联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历经雏形形成期、确立及发展期、恢复和发展期、逐渐完善期等阶段。[4]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标志着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法律上正式得到确立。1954年宪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在中国宪法上得到正式确立。[1]2004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是人民陪审制度发展史上第一部单行法律。[4]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2]人民陪审员制度拥有所有民众参与司法方式所应具有的价值,这些价值主要体现在它实现了纯粹由专业法官审理时难以完全实现的自由、民主、公正、人道四大价值。[5]

历史沿革

雏形形成期

1932年,随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的相继颁布,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雏形初现。[6]20世纪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工农民主政府、抗日民主政府和人民民主政府,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主要由群众团体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机关和部队推选或者由法院临时聘请,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享有与法官相同的权利。[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