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辖权

税法术语之一
税收管辖权,指一个国家在征税方面所拥有的管辖权力,即国家在税收领域中的主权,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什么人征税,征什么税和征多少税。但一国政府征税的权力不是可以任意决定的,而要受该国政治权力涉及范围的限制。这种限制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人员限制,即一国政府只能对本国公民或居民征税; 二是地域的限制,即一国政府只能对处于其政府管辖范围内的所得或收益征税。[1][2][3]

概述

一国采用何种税收管辖权,由该国根据其国家权益、国情、政策和在国际所处的经济地位等因素决定。一般地说,资本技术输入较多的发展中国家,多侧重维护地域管辖权;而资本技术输出较多的发达国家,则多侧重维护居民(公民)管辖权。大多数国家为维护本国权益,一般都同时行使两种税收管辖权。在国际上单一行使地域管辖权的国家有文莱法国荷兰玻利维亚多米尼加危地马拉尼加拉瓜巴拉圭、巴西、厄瓜多尔巴拿马委内瑞拉等;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有中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阿富、日本印度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菲律宾奥地利比利时丹麦挪威瑞典芬兰瑞士卢森堡德国希腊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英国爱尔兰摩纳哥墨西哥哥伦比亚萨尔瓦多、孟加拉、洪都拉斯、秘鲁、澳大利亚、新西兰、斐济、巴布亚新几内亚等。美国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各国同时行使两种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必然导致国际双重征税的扩大化。

范围

一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范围,在地域上,指该国的领土疆域;在人员上,指该国的所有公民和居民,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双重国籍人、无国籍人和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