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命全权公使

外交官的一种
特命全权公使,是外交官的一种,是一国领导人向另一国领导人派遣的外交官。特命全权公使的地位仅次于特命全权大使,高于代办。上述三者只在席位和礼仪方面有些差别,其所享受的外交特权和豁免完全相同。[1]

简介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任命公使一级外交代表已经越来越少,绝大多数国家都把公使级升格为大使级。近年来一些国家在大使馆内的外交官中设立公使这一职衔,称为公使衔参赞,为仅次于大使的外交官。这类公使衔参赞与特命全权公使不同,其任命无需事先征得驻在国得同意。

背景知识

常驻外交代表等级的划分最初是在1815年维也纳国际会议上统一的。在这次会议上通过的决定明确把外交代表划为大使、公使和代办三级,这就消除了在此之前因外交代表等级划分不统一而经常发生争执位次的现象。虽然1818年11月亚琛会议决定增加驻办公使一级,置于公使和代办之间,但是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又取消了驻办公使,再次恢复为大使、公使和代办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