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

最低一级的外交代表
代办(法语名:chargé d'affaires),又称常任代办,[1]是由一国外交部长向另一国外交部长派遣的最低一级的外交代表。代办所受礼遇低于大使、公使,但所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与大使、公使相同。[2]
代办本意是大使、公使因故不在,由一名低级别外交官代为办理各种必要外交事项,在1815年后演变为最低级别的外交关系。[3]1957年9月6日中国通过的《国务院任免行政人员办法》规定,驻外代办是国务院任免的行政人员,代办的职务和大使、公使没原则的区别。[4]1961年4月18日通过的《维也纳外交关系》规定常设使馆馆长分大使、公使和代办三级。[5]

中文词源

代办一词出自清代黄六鸿的《福惠全书·钱谷·苏排落甲》:“以故乡人望城市如地狱,见差胥如狞鬼,魂飞胆栗。而一党,凶神,因其畏缩,诱以代办之词,科其不[]之费。”在当时是代为办理的意思。[6]

历史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