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该《办法》经于2002年4月11日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3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3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7号令第1次修改;根据2010年8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2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第2次修改。《办法》共27条,自2002年5月8日起施行。1988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京政发〔1988〕121号)予以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6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2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6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