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修订)》在1988.12.27由北京市政府颁布。

基本内容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和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应用于本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成果。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市级科学技术成果进步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