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宝律令

日本第一部成文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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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宝律令又称为大宝令,是日本于公元701年颁布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法典以中国唐朝的《永徽律》为蓝图,内容以刑法为主,兼备各类法律体系。[1]
《大宝律令》由律6卷、令11卷组成。律,相当于刑法,虽大抵模仿唐律,但吸收了日本固有维持秩序的制度;令,相当于行政法、民法诉讼法,是根据日本社会经济的实际,参照唐令制定。律和令已散失,仅从《令集解》和《续日本纪》的引文中略见其逸文。[1]
养老2年(718),藤原不比等元正天皇(715—724在位)之命,修成《养老律令》。它是略加修改《大宝律令》而成,包括律10卷13篇、令10卷30篇。《养老律令》修成后没有立即施行,放置39年后,于757年(天平宝字元年)实施。因《大宝律令》与《养老律令》的内容大同小异,所以日本律令法典的形成,是以《大宝律令》的制定为标志。[1]

制定

文武天皇四年(700),命刑部亲王、藤原不比等粟田真人、下毛野古麻吕等19人撰定律令。奉命编撰律令的19人中又有659年随遣唐使入唐的伊吱连博德,唐人萨弘格以及白猪史骨、黄文连备、田边史百枝、田边史首名、山口伊美伎大麻吕、调伊美伎老人等大陆移民的后裔。这些人是当时一流法律学家和汉学家。大宝元年(701)律令基本修成,随之部分实施。第二年开始全面施行。该会典因制定于大宝年间,故称《大宝律令》。从天武天皇之子刑部亲王和镰足之子藤原不比等领导制定的情况看,《大宝律令》与《净御原令》不无关系,大概是修改《净御原令》并增补新的条款而成。《大宝律令》由律6卷、令11卷组成。律,相当于刑法,虽大抵模仿唐律,但吸收了日本固有维持秩序的制度;令,相当于行政法、民法诉讼法,统治阶级作为国家的基本法予以重视,这从官撰注释书《令义解》的事情中看得清楚。令是根据日本社会经济的实际,参照唐令制定。律和令已散失,仅从《令集解》和《续日本纪》的引文中略见其逸文。制定《大宝律令》的17年后,养老2年(718),藤原不比等元正天皇(715—724在位)之命,修成《养老律令》。它是赂加修改《大宝律令》而成,包括律10卷13篇、令10卷30篇。现从《令 义解》和《令集解》中可见令的大部分;律,则留下一部分。《养老律令》修成后没有立即施行,而放置39年后,于757年(天平宝字元年)实施。因《大宝律令》与《养老律令》的内容大同小异,所以日本律令法典的形成,是以《大宝律令》的制定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