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县

长春县
长春县,原为清朝末期设置的长春府,属于吉林省[1]最初属于蒙古郭尔罗斯前旗游牧地。嘉庆五年(1800年)设立长春厅[2]隶属于吉林将军[3]与县同制,驻地在新立屯(今吉林省长春市新立城镇),即长春厅。道光五年(1825年)迁至宽城子(今吉林省长春市老城区)。[4]光绪八年(1882年),长春厅的理事通判改为抚民通判兼理事衔。[5]光绪十五年(1889年)春,朝廷准长春厅升为长春府,[6]下辖农安县宣统元年(1909年)四月,长春府成为西南路道驻地,农安县直属西南路道。中华民国成立后,民国二年(1913年)废除长春府,改置长春县。[7]

历史沿革

中华民国成立后,地方行政单位设置、体制、官署名称和官吏称谓等,都发生了变动。
民国二年(1912年)三月长春府改为长春县,府衙署改名长春县公署,县公署内设内务、财务、教育、实业四个科,科下设股。县分三等,长春县是一等县。首任长春县知事是长沙人苏鼎铭。
1913年,长春县辖5个区、80个乡、1573个自然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