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厅

清朝的行政区划
长春厅,清朝行政区划。是吉林将军境内第2个建治单位(第1个是吉林厅),是清代东北地区建立的第14个行政单位。辖境相当今吉林伊通河饮马河流域。辖区为:东至沐石河190里,西至巴延吉鲁克山40里,南至伊通边门15里,北至吉家窝堡172里。长春厅初辖怀惠、沐德、抚安、恒裕四个乡,43个甲。

正文

因垦民日众,1800年7月8日(清嘉庆五年五月十七日)朝廷在郭尔罗斯前旗之长春堡(今吉林长春市南)置 长春厅,隶吉林将军。礼部铸发“吉林长春厅理事通判之关防”,首任通判是蒙古镶蓝旗人六雅图,正六品清道光二年(1822年),清政府又设农安乡,划归长春厅。道光五年(1825年)移治宽城子(今长春市)。1882年(清光绪八年)3月17日,长春正印官理事通判改为抚民通判加理事衔,首任抚民通判为直隶清苑人孙堪光绪十四年(1888年)长春厅升为长春府。
长春厅只管理民人事务,“弹压地方,管理词讼,承办命盗案件”,地租由蒙旗自行收取,长春厅署协助。长春厅境内的蒙古事务归郭尔罗斯前旗札萨克管理。长春厅境内的满洲八旗事务与长春厅无涉,归吉林将军辖理。长春厅是清代开国以来在蒙地上设立的第一个地方政权。因为是在蒙地上“借地设治”,所以这个地方政权称之为“厅”,印信为“关防”,长官为“通判”,以示与当时正规的地方政权-“县”、“州”、“府”、“道”相区别。
长春厅舆地全图(光绪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