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民法

古罗马罗马司法体系一部
万民法是“市民法”的对称。又称“各族人民的法”。罗马法中调整非罗马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在法的渊源上,主要采取裁判官告示或司法文件、法学家解答、皇帝敕令等形式。其中裁判官或其他高级长官的创制法最为重要,故整体上不具有制定法特征,学理上又称为“裁判官法”或“大官法”。在内容上,更多的涉及财产关系和商业关系。体系较市民法更加完备,程序上较为简便灵活,更适用于维护罗马奴隶制和社会经济关系的要求,具有某种国际法自然法的性质,现代国际法的语源就直接来自万民法,产生于公元前242年。公元前3世纪后,万民法的原则移用到市民法中去,罗马非公民取得市民权后,与市民法在内容上逐渐接近、融合,查士丁尼民法典颁布后,两者最终统一起来。

定义

一般说来,万民法有下面两种含义:
第一,和自然法一样,万民法是普遍适用于所有文明社会和国家的法律
第二,万民法的调整范围最初只限于罗马司法管辖范围内的罗马公民与异邦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异邦人本身间的关系,后来逐渐成为调整各国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与罗马公民法相比,万民法具有以案例为 主、灵活方便的特点,适用范围的扩大,也使它克服了以往那种狭隘民族性的缺点,因而更能满足整个社会的普遍要求,更能适应奴隶主阶级的利益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