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法律

加拿大法律
加拿大现行法律体系,探险者和殖民者将欧洲不同的体系带到这个大陆。虽然欧洲人在这里遇到的土著居民有着他们自己的法律体系和社会手段,但经过多年法律的渗透,移民者的文化开始盛行。1759年,英国魁北克打败法国之后,整个国家几乎全部在英国法统治之下。除了魁北克民法基于法国拿破仑法典之外,加拿大刑法和民法均以英国普通法和成文法为基础。

法律传统

加拿大的法律主要来自不同的法律传统:即习惯法和民法。也就是说加拿大在法系分类中属于混合法系(Mixed legal system)。加拿大的法律体系展现出了英国和法国的法律传统,是由十七十八世纪的殖民者带来的,这一特点突出表现在英国普通法传统的重要性以及魁北克的民法典。
英格兰的习惯法制度经过以往数个世纪的发展,构成了今天加拿大十个省份及三个领地的法律的基础。这套制度的规则基础是根据过去多年来不断发展,并且随着形势而改变的判案先例、司法决定和习惯做法。
魁北克省的民法则属于大陆法系,是以法兰西制度为基础,该制度的来源可追溯到拜占庭时期吉士提安皇帝的法律规则。法兰西的民法相当广泛地罗列了法律原则,对案例的依赖程度低于习惯法。1994年1月1日对民法作了大量修订,主要的用意是要使之符合现代生活。但在公共法律方面,习惯法的原则既适用于其它省份,也适用于魁北克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