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

1896年于荷兰出现的概念
土地储备,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在批准权限范围内,对通过收回、收购、征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或前期开发整理,并向社会提供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1]

储备概述

土地储备概念来自于国外的Land Banking,类似的表述还有Land Bank、Land Storage、Land Reserve等。1896年,土地储备制度首次在荷兰实行,随后土地储备推广到瑞典挪威丹麦英国法国欧洲国家,之后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纽约夏威夷马来西亚韩国、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也开展了土地储备。部分国家土地储备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已形成较成熟的运行机制。国外及港台学者对土地储备的研究十分深入,对土地储备概念的认识也基本一致,即:由政府或公共机构预先取得土地进行储备,以备适时供应市场,从而达到公共政策目标、抑制投机、平稳地价的目的。中国大陆的土地储备出现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仅有十余年历史,发展时间短,运行机制尚不成熟。但是,随着土地储备工作在中国大陆的广泛推广,公众对土地储备概念的认识也随之深入。
中国大陆在建立规范、统一的土地储备机制之前,并没有相对一致的土地储备概念。很多城市出台了相关文件以及地方法规来定义土地储备行为、规范土地储备流程,虽然各地对土地储备的定义大体一致,但是在很多方面依然存在不同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对土地储备主体和土地储备工作环节的界定有所不同。例如:上海市1997年出台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出让试行办法》中规定:“所称收购,是指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依法征用土地、置换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所谓储备,是指市政府对收购、收回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并予以储存的行为。”收购主体是市房地局,储备主体是上海市政府,都由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储备的主要环节为土地取得、整治和储存。根据杭州市1999年出台的《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杭州市土地储备的主体是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主要环节为土地取得、整治、储存和预出让。北京市2002年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则表示土地储备主体为北京市政府,土地储备环节包括土地取得、整治、储存和出让。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11月19日联合制定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后由于18年重新修订被废止),对土地储备主体与工作环节进行了界定,起到了统一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完善土地储备制度的作用,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办法》第二、三条指出,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办法》明确,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