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

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
《大清律例》是清朝最为系统、最具代表性的成文法典,也是我国最后一个大一统的君主专制王朝的国家法典。[1]该法典的草创始于顺治三年五月,以《大明律》为基础,经过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的修订后始定型。清朝入关后,从顺治元年开始,着手法典的制定,经过三朝的努力,法典逐渐趋于成熟。乾隆皇帝即位后,继续命臣工对前朝律文及成例进行重新编定,乾隆五年完成,并定名为《钦定大清律例》。该法典颁布以后,成为清代的基本法典,之后一直到清末法制改革之前,律文不再有所变化,而对于法律制度的调整则主要通过增改例文的形式来进行。该法典的制定和实施,反映了清朝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特点和历史背景,对于研究清代社会和法制具有重要的价值。

法典介绍

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清统治者取得全国政权之初,暂用《大明律》。顺治二年(1645),即以“详绎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于平允”为指导思想,着手制订法典。三年(1646年)律成,定名为《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全国。十三年复颁满文本。康熙二十八年(1689),将康熙十八年[zuǎn]修的《现行则例》附于律文之后。雍正元年(1723)续修,三年书成,五年发布施行。乾隆五年(1740),更名为《大清律例》,通称《大清律》。乾隆十一年定制“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后虽历经修订,但主要是增减修改附律之条例,律文则变动不大。直至宣统二年(1910)《大清现行刑律》颁行,在中国大陆地区予废止。但是真正意义上的废止却是在1972年。1842年,香港被清朝政府划到了英国殖民版图中。但双方签署的条约中规定,香港法律中对于华人仍按照《大清律例》,这一规定直到1972年以后才完全废止。到这个时候,《大清律例》才真正完全的废止!
大清律例

制定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