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宣统二年(1910年)颁布,于《大清新刑律》制定颁布前暂行适用的过渡性法典。在清政府预备立宪的刑法尚未颁布、法律配套制度未臻完备的情况下,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俞廉三提议借鉴日本刑法近代化的策略,先编[zuǎn]过渡性的《大清现行刑律》。[1][2]
沈家本、俞廉三结合制度改革、时代潮流、社会变迁、律例关系等法外与法内因素,提出了删除总目、厘定刑名、节取新章、简易例文的四则办法,即删除原来律例中吏、户、礼、兵、刑、工的六部篇目,将原有律的答、杖、徒、流、死和条例的外遣、 充军之刑罚体系改为罚金、工作、安置、死刑,将通行章程所规制的毁坏电杆、私铸银圆等新型犯罪编入条例,删除不符合时代发展和法律体系内部存在冲突的条例。[2]
《大清现行刑律》共30门,36卷,389条,附例1327条,实行不到一年,清朝即灭亡。在北洋政府时期,民法方面应用最广泛的是对 《大清现行刑律》民事部分的援用。[3][4]

概括

内容基本秉承旧律例。与《大清律例》相比,有如下变化: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但只是在形式上对《大清律例》稍加修改,在表现形式和内容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