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糊产权理论

模糊产权理论
模糊产权(Ambjguous Property Rights)明晰的产权意味着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的各个方面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当然,在某些条件下,所有者会根据事前合同的规定,自愿转让一部分控制权。然而,模糊产权却意味着所有者的控制权缺乏保证,以致于受损。所有者不得不为其本应有的权力不断地进行牛争或讨价还价。实际上,谁能真正拥有这些权力,在生产周期中并不确定。

非国有部门中的模糊产权

首先,需要再一次强调,模糊产权的定义全部是在控制权的层次上做出的。一般而言,控制权是产权实现形式的集中体现,是产权最根本的方面。任何产权和所有权的实现都必须通过控制权而完成(Grossman and Hart,1986; Ha rt and Moore,1990)。定义明确的产权与严格、清晰的控制权实际上也是类似于“先有鸡,还是先有蛋”这样的逻辑悖论关系。相反,模糊产权意味着对基本体制构架缺乏严格的定义,控制权的归属亦相应的似是而非;有关的各方对实际控制权是通过协商,以至讨价还价而最后敲定的。
如果以一般的经济信条来评判模糊产权,它的存在无疑是有悖于经济的基本规律。然而就象现实经济中难以找到完美无缺的“完全竞争的市场”一样,真正符合经济学家定义的完整无损的“产权”结构也似乎并不多见。如果从动态发展的角度来看这一问题,那这一结论就更无疑是正确的。以中国的非国有企业作为特例,说明模糊产权作为经济个体一般存在状态的特性。中国的非国有部门实际上包括了除传统的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而其中真正属于私人所有的企业只占13%,其余绝大部分(74%)都可以归为集体企业(Jefferson and Rawski, 1994),这些集体企业中还有相当的一部分属于乡镇企业。大多数集体企业都存在着一个共性,就是企业的实际权力是被企业的经理人员和企业所在的地方政府共同控制着。
绝大多数企业愿意以集体所有制的形式存在有其经济上的必然性,这就象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部分企业都以有限责任而不是无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存在一样,绝不是一种偶然现象。在中国,各级政府手中的权力,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各种企业的生死存亡;即使有时事情没有这么严重,政府主管部门合作与否,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是否能够正常有效地运转。然而,如果企业是集体所有的性质,实际上就意味着企业自愿地希望主管部门与它们分享企业的控制权;政府既然在运行层次上参与着企业各项事务,那么企业的各项权力是很难做到事前明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