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

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需的秩序
公共秩序(public order)也称“社会秩序”。[1][2]为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3][4][5]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规章制度等所确定。[6][7][8]主要包括社会管理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等。[9][10][11]遵守公共秩序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12][13][14]公共秩序关系到人们的生活质量,[15][16][17]也关系到社会的文明程度。[18][19]

基本资料

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的一种保留制度。因此它有时又被称为“公共秩序保留”。公共秩序制度,在国际私法中又被称为“安全阀”制度。

法律意义

公共秩序,是一个弹性条款。有国内公共秩序与国际公共秩序之分。援引公共秩序制度不应与他国主权行为相抵触,也不应与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贯持肯定的态度。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重要行为准则;法律由国家行使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制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我国主要法律:《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通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