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

1979年通过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现行宪法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波斯语:قانون اساسی جمهوری اسلامی ایران‎)[1]是伊朗现行宪法,于1979年12月2日至3日经公民投票通过。[2][3][4][5]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规定伊斯兰教为国教,《古兰经》为最高法律,具有政教合一的特点。[6]国家设最高领袖,由大多数人公认的一位宗教首领担任,如无合适人选,则由专家会议推选数名宗教人士组成领袖委员会。最高领袖统帅全国武装力量,任免高级军官,签署总统的任职书,任免最高法院院长,罢免总统,决定宣战、停战等。[7]最高领袖之下设总统,为国家元首,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可连任1届,其职责是实施宪法,签署议会或公民投票作出的决定,协调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的关系,领导除最高领袖直接领导的事务之外的行政事务。[7]伊斯兰议会为最高立法机构,采取一院制,任期4年,议会有权制定不违背伊斯兰教义和宪法的法律。[8][9]宪法监护委员会由6员宗教人士和6名法学家组成,审査议会决议和提案是否违背伊斯兰教义和宪法。[9]此外,1906年12月伊朗曾制定一部宪法。[10]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既有伊斯兰神权色彩的一面,也有民主的一面。例如该宪法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安拉具有统治和立法大权,而第六条又规定总统和议会由民众选举产生。[11] 但是宪法也规定宪法监护委员会拥有法律最终解释权,伊朗最高领袖拥有最高权力。[12]

历史沿革

1906年的伊朗立宪运动中,伊朗议会通过了伊朗历史上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宣布,国家的权力来自人民;国王的权力应受议会的约束;议会拥有制定宪法、颁布法律、审批国家预算的权力。1949年巴列维王朝时期,伊朗立宪会议修改宪法,授予国王拥有解散议会的权力。同年5月4日,巴列维宣布成立参议院——元老院。参议员完全由国王任命,由上层保守分子组成,以抵消议会中反对派的力量。[13][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