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洋通商大臣

清末在地方管理外交事务的官员
咸丰十年十二月(1861.1),置三口通商大臣(详见“北洋通商大臣”),并沿鸦片战争以来旧例,设立五口通商大臣,列于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之下,驻上海,管理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及潮州琼州、淡水各通商事务及各项“洋务”,由江苏巡抚兼任。后改称南洋通商大臣。

简介

南洋通商大臣,清官名,简称南洋大臣。和北洋通商大臣同为清末的在地方管理外交事务官员。

历史背景

同治四年(1866),清政府将原来的五口通商大臣改为“办理江浙闽粤内江各口通商事务大臣”,设在上海,后移南京,后来演变称为南洋通商大臣或南洋大臣管理长江江苏以南沿海各省通商口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