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通商大臣

清政府设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北洋通商大臣是清朝官名,简称为“北洋大臣”,咸丰七年底(1861年初)清政府设总理各国事务街门,下设三口通商大臣。至同治九年(1870年)因通商事务扩大,改三口通商大臣为北洋通商大臣。管理直隶(今河北)、奉天(今辽宁)、山东三省通商,交涉事务,兼督海防和办理其他“洋务”,加“钦差”名义。[1][2]
因北洋大臣办理有关外交、海防、关税及官办军事工业各项事务,与地方行政牵连甚多。因此,北洋大臣虽列于总理衙门之下,但无直接隶属关系,只是所办事项按例皆由总理街门承转。[1][2]
北洋大臣和南洋大臣的地位和职权按规定是对等的。但由于李鸿章担任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达28年,专办清政府外交,兴办北洋海陆军,并在北方和长江流域筹办轮航、电报、煤铁、纺织等企业,致使北洋大臣地位不断提高,职权不断扩大,势力远远超过南洋大臣。[1][2]

简介

北洋通商大臣简称北洋大臣,清朝官名。北洋大臣的职权是,“掌北洋洋务、海防之政令,凡津海、东海、山海各关政悉统治焉”,“凡洋人游历请照则给,有照则盖印;凡招商之务则设局派员以经理之,其安设各路电线亦如之”(《光绪会典》)。[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