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有恭

清代的官员
庄有恭(1713—1767年),字容可,号滋圃,广东广州府番禺县(今广州黄埔)人。乾隆四年(1739年)已未科状元。历任翰林院修撰、侍读学士、中丞、光禄寺卿、兵部右侍郎、刑部尚书协办大学士两江总督、太子少保,江苏浙江、湖北和福建巡抚等职。公元1767年7月病逝于福建任上,享年55岁。庄有恭一生以“勤政爱民,清廉自励”作为为官之道,深受百姓赞许。

人物介绍

庄有恭早期的政治道路可谓一帆风顺。他初次面见乾隆时,就给皇帝留下良好的印象。“殿试日,公对策有云:不为立仗之马,而为朝阳之凤”,深得皇上喜爱,“此二语当时颇传诵之”。乾隆见其“风度端凝,天颜喜甚,赐及第,授修撰。次日,即命入直尚书房”。乾隆五年(1740),充日讲起居注官,累迁侍讲学士。1744年迁光禄寺卿,寻丁父忧。1746年特[zhuó]内阁学士,入都迁兵部右侍郎。1748年任提督江苏学政。1750年正月,授户部侍郎,寻充江南乡试正考官。1751年仍任提督江苏学政,并授江苏巡抚,成为地方大员。
庄有恭勤政爱民,“誓以清勤自励”。自1752年出任江苏巡抚起,“桂事六载,昼见僚属,夜治文书,或至漏尽不少休”。1753年夏秋之交,淮阳诸郡水灾,他亲往察勘抚恤,后“得旨截漕百二十万石,发帑银五百万两,以备赈济,民乃得苏”。1756年夏季,辖区内民多病疫,庄氏带头捐助,以期百姓渡过难关,史载他“首捐俸,令有司察民病者,予药。死者,予[huì]”。庄氏一生较为清正,其晚年在福建巡抚任上,预先告诫晋江族人不要来找他。当有族人找他的时候,他就派手下的人加以阻拦谢绝:“我为封疆大臣,嫌疑当避,且候去此之日,再相见,今则不敢也。”庄氏的做法,最终赢得了族人的理解,“及公之[hōng],晋江宗人始来会哭,咸称公之公正为不可及”。
江苏巡抚任内,有一事差点要了有恭的性命。当时,奉兴县朱[rán]犯坐主使杀人罪,按律应绞。朱呈请赎罪,有恭为了缓解财政困难,就答应了朱的请求。但庄并没有请示中央,直到1756年庄离任江苏巡抚赴江南河道总督时才上奏朝廷。乾隆看完奏折后非常生气,谕曰:“庄有恭此奏,观之实为骇然,岂有入人死罪并未奏闻,擅自饬司准其收赎,至离任后始含糊具奏之理”,并命令尹继善等据实查办。“尹继善及新任巡抚爱必达奏朱呥赎罪一案,有恭不遵成例[]行批准,专擅之罪百喙难辩;又有恭监试秋闱,察出张谷孙等贿谋联号,擅批议罚;又严凝裕斗蟋蟀事,有恭亦批罚赎;俱未奏其所罚银分贮江宁、吴县、泰兴等库。”这些罪名按律也够杀头了。1757年4月,大学士九卿拟有恭罪应绞。乾隆帝考虑到,在这些案件中所涉及到的经济问题,钱财都存放在地方的公库之中,并没有被庄氏装进自己的腰包,所以,再次免了他的死罪。乾隆朱批曰:“此案尚无赃私入己情弊,着从宽免死,发往军台效力。伊现有母丧,仍加恩准其回籍料理,事毕前往军台,不准捐赎。”后“方诣[zhé]所,命戴罪署湖北巡抚”。庄有恭度过了政治上的一大劫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