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1795年宪法

法国1795年宪法
法国1795年宪法,又称“共和三年宪法”,是法国的第三部宪法。该宪法于1795年8月22日由法国国民公会通过,并于同年9月6日经过公投通过。宪法的序言是1795年的公民的权利与责任宣言。该宪法直到1799年的雾月政变前还依然有效。相比于失败的法国1793年宪法,共和三年宪法更加温和。宪法建立了一个选举权建立于缴税数额之上的温和共和国,这点与法国1791年宪法相似。宪法还规定设立一个两院制立法机构(元老院和五百人院)来减缓立法的进程;以及一个五人督政府。为了缓和民众运动,宪法恢复了两级选举制。中央政府持有巨大权力,包括紧急禁止新闻自由和结社自由的权力。开篇的公民的权利与责任宣言包括了对奴隶制的明确禁止。所有纳税的法国男性年满25岁的人都有资格参加初选,但需要满足一年的居住要求。他们选出了30,000名选举人,年龄超过30岁,收入相当于150天的税收,这些选举人再投票选出五百人院的议员。五人督政府由抽签产生,构成了行政部门。该宪法最终被共和八年宪法取代,后者建立了执政府。

正文

法国1795年宪法,法国督政府时期(1795—1799年)的共和制宪法,于1795年8月22日国民公会通过。该宪法使公民的政治自由受到限制,删除了政治经济平等以及起义权利等内容;取消一院制;规定具有较高财产资格和年龄的公民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立法权属于两院制的立法团,行政权属于由5人组成的督政府,督政官由5百人院提名、元老院选举产生,每年改选一次。督政府主席任期3个月,由督政官轮流担任。该宪法保障了大革命时期国有财产购买者的权益,规定了劳动自由和经营工商业的自由以及国家和教会的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