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制

源于公元9世纪初的司法制度
陪审制是源于公元9世纪初的司法制度,是指从一般市民中随机选出若干名陪审员,委派其参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审理,是独立于法官作出事实认定以及决定法律适用的司法制度。[1]
陪审制度包括两种模式,一种是从普通公民中随机挑选若干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另一种是陪审员和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以合作方式共同审判。陪审制的人数通常为6至12名,其整体称为“陪审团”。陪审团在刑事案件中通常会就被告人的有罪或无罪做出判断,而在民事诉讼中则通常会就被告有无责任或损害赔偿金额等做出判断。陪审员在认定事实和使用法律方面与职业法官享有相同的权限。[2][3]
陪审制目前主要存在于美国英国香港等为主的普通法(又称“英美法”)国家及地区。[4][5]2018年4月,中国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正式颁布施行,中国也正在推进陪审制的发展。[6][7]

由来

陪审员的人数通常为6至12名,其整体称为“陪审团”。陪审团在刑事案件中通常会就被告人的有罪或无罪做出判断,而在民事诉讼中则通常会就被告有无责任或损害赔偿金额等做出判断。陪审制主要存在于美国英国香港等为主的普通法(又称“英美法”)国家及地区。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格兰之后,他把诺曼人在审判中设立陪审团的古老习惯带到了英格兰。后来,随着《克拉灵顿诏令》和《韦斯特明斯特诏令》的颁布,在英国逐步确立了起诉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由于起诉陪审团的人数可以是12人至23人,而审判陪审团人数固定为12人,所以前者称为大陪审团,后者称为小陪审团。英国在向外扩张的同时,把陪审制度带到了世界许多国家,但是运作的最好的要数美国。在美国独立之后,美国人民对陪审制度表现出了极大的尊重,由12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参与审判的作法一直是美国各地法院采用的主要审判方式,到2013年,即使在其他国家纷纷放弃陪审制度的时候,美国仍然对之情有独钟,不愿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