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分区

省军区划分军事区域所设的组织
军分区是在省军区范围内划分的军事区域所设立的军队一级组织。在土地革命时期,1932年中央革命根据地开始设立军分区。抗日战争时期,为适应敌后游击战争的需要,许多抗日根据地实行主力军地方化,曾由旅或团兼当地的军分区。[1]解放战争时期,统一实行按行政地区设立军分区,并以领导机关驻地命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国各省(自治区),除台湾外,在各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设立了军分区。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分区属省军区建制,同时是中国共产党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委员会的军事工作部门和地区行政公署(省辖市、州、盟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受省军区和当地同级党委、行政公署(省辖市、州、盟政府)的双重领导。军分区领导县(区)人民武装部,有的还辖有一定数量的部队、分队。负责所在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的军事工作,主要是民兵、兵役、动员工作,有的还担任边、海防守备任务。

历史沿革

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于1932年在中央革命根据地开始设立军分区(分区),负责统一指挥辖区内的地方武装,保卫革命根据地,开展游击战争,支援和配合红军主力兵团作战。
抗日战争时期,为适应敌后游击战争的需要,许多抗日根据地建立军分区(分区),主要是进行战争动员,发展地方武装,广泛开展游击战争,领导所属部队配合主力作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