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在2008.03.31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

内容全文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公布,自4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