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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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
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在2008.03.31由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
内容全文
全国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
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公布,自4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