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武装部

本地区或本单位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
各级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或本单位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也是同级地方中国共产党委员会的军事工作部门和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受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中共县(旗)、县级市、市辖区委书记兼任人民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人民武装部的一名主官参加同级地方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武装部的一名主官参加同级人民政府常务办公会议。[1]县人民武装部又是本级人民武装委员会的办事机关,负责承办人民武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任务是负责辖区内的民兵、兵役、动员工作。[2]

工作性质

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行政区或本单位的军事工作,主要是民兵和兵役工作。县(旗、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队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是同级地方党委的军事部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是同级地方党委人民武装委员会的组成单位及其办事机构。[3]

建制发展

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人民群众武装力量的建设。在历次革命战争时期,都在县、区建立人民群众武装的领导机构。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普遍建立军事部或赤卫队委员会。1928年7月,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决定,各地党委设立军事委员会。同年10月,在县党委设立军事科。1929年5月,区苏维埃建立赤卫队委员会,领导全区赤卫队工作。1932年,革命根据地县、区赤卫队委员会以及相应的机构普遍改为军事部(赤卫队部),负责本地区赤卫队、少年先锋队和部分主力红军的军事行动指挥。抗日战争时期,各抗日根据地分别建立自卫队总指挥部、人民武装委员会、武装科或武装部。1942年,晋察冀根据地北岳区首先将这类机构统称为人民武装部。主要任务是领导和指挥游击队,发动群众,开展游击战争,并负责动员工作。解放战争时期,有的军区在县设立人民武装部,主要负责动员群众参军参战、支援前线和维护治安,保卫胜利果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统一领导和管理民兵工作,并为实行义务兵役制打好基础,自1950年6月起,从中央军委至地方区政府一级,曾设立人民武装部。后几经易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武装部分别改称动员部、处、科。1954年6月,县人民武装部改称兵役局。[4]1958年4月,撤销兵役局,恢复人民武装部。1961年起,在人民公社、大中型厂矿、大专院校等也设立人民武装部,属地方建制,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5]1986年3~8月,县(旗)、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大多改归地方建制,其性质和任务不变,工作人员改为地方干部,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人武工作专业符号。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从1996年4月1日起,将地方建制的县(旗)、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人民武装部在革命战争时期,领导和组织人民群众参加游击战,为配合和支援主力部队作战,巩固和扩大革命根据地,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为搞好民兵预备役建设,做好兵役工作,密切军队与地方关系,增强军民团结,完成战备、治安任务等,作出了重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