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强制措施

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强制性方法
刑事强制措施,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的方法。[3][4]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3]刑事强制措施主要具备诉讼保障及人权保障两种功能。[2]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颁布后,刑事强制措施开始进入法制化。1979年《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创立了刑事强制措施体系。[5]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刑事强制措施进行了较大幅度地修改,将五种强制措施手段按照限制人身自由程度的不同依次排列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增强了其体系化程度。[5]1998年公布的《关于刑事诉讼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和拘留做了补充规定。[6]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条文,增加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不同适用条件等内容[6]。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部分修改了监视居住及逮捕的相关条款。[7]
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惩罚犯罪诉讼目的得以实现的强大保障,其立法设计和司法运用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是否民主、科学和文明的显著标志。[8][9]
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强制措施所涵盖的范围都较为宽泛,几乎包括所有干预或者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2]很多法治国家对强制措施实施的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也赋予了宪法性权利,除对适用条件、期限、程序上作出了明确规定外,同时赋予他们在被实施刑事强制措施后寻求救济的途径,保障了刑事强制措施作为一种诉讼保障措施而存在的法律意义。[6]

立法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