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是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的刑事法规。共15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规定逮捕犯的范围是:主要犯罪事实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E刑罚的、有逮捕必要的人犯。决定与批准逮捕的权限属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时,由人民检察冼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是1979年2月23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刑事法规,共15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4年12月2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即行废止。[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6年3月17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110条规定,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废止。

详细内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特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