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指企业在追求利润、履行法定责任的同时,还承担对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1]谢尔顿于1924年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词语,国内外学术界对此予以了广泛的关注。[2]在之后的1953年,霍华德·博文出版的《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更是开始了理论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论辩。[3]企业社会责任受政治经济制度、文化、企业整体实力、法律制度等因素影响。[4]
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不仅将利润作为唯一目标,还要注重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关心环境、消费者,并为社会做出贡献。[5] 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起源于欧洲,是1999年1月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比较明确地提出来的。[6]进入19世纪,两次工业革命推动了企业的规模和数量迅速发展。然而,受“社会达尔文主义”影响,企业在这一时期通常持消极态度,追求盈利最大化,忽视社会责任。这种理念导致企业对供应商和员工进行盘剥,产生了不少负面影响。随着19世纪中后期企业制度的完善和劳动阶层对权益的维护要求增加,美国政府出台反托拉斯法消费者保护法等法规,对企业不良行为进行抑制,从而提出了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新要求。这一时期,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开始崭露头角,成为历史的必然。企业社会责任的演变历程体现了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企业在社会中角色的不断审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追求有助于企业实现可持续生产经营,实现高质量发展[7]

思想渊源

早在18世纪中后期英国完成第一次工业革命后,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就有了充分的发展,但企业社会责任的观念还未出现,实践中的企业社会责任局限于业主个人的道德行为之内。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起点是亚当·斯密(AdamSmith)的“看不见的手”。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一个社会通过市场能够最好地确定其需要,如果企业尽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资源以提供社会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并以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销售它们,企业就尽到了自己的社会责任。
到了18世纪末期,西方企业的社会责任观开始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表现为小企业的业主们经常捐助学校、教堂和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