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

刑法罪名
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破坏他人生理机能的健全的行为。[6]伤害行为的对象一般是他人的身体,如果伤害自己身体的,一般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他人身体不包括假肢假牙、假发等,但是已经成为人体组成部分的人工骨髓、镶入的牙齿,也是他人身体。[6]
1979年刑法典第134条规定了故意伤害罪,1983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7]1997年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内容进行了修订,2017年“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卖淫、嫖娼的,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认定为构成故意伤害罪。[6]2020年底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故意伤害罪的内容进行了修订,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1]

立法革沿

1979年刑法典第134条规定了故意伤害罪,并根据伤害程度规定了3个档次的法定刑,即致人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1条第2项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7]
1997年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该条规定沿用至今。同时,1997年刑法第95条规定:“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此后,历次刑法修订,对该罪名以及对“重伤”的含义均未修改。[6]